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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专职见证人制度
作者姓名:陈小良  俞锋
作者单位:浙江省上虞市公安局,312300
摘    要:所谓现场勘查见证人,是指受刑事侦查部门邀请,负有观察、并监督现场勘查工作责任的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进行现场勘查必须邀请见证人这是法规,任何刑事侦查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新刑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侦查、诉讼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之下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特别是现场勘查工作显得滞后,暴露出…

关 键 词:现场勘查  专职  见证人
文章编号:1008-3650(2006)03-0050-02
修稿时间:200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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