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来,企业与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纳入了司法调整范围,虽然在劳动争议相关立法及执法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但毋庸置疑,企业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得到了很大保障。与此同时,另外一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在法律上却长期处于被遗忘、被忽视状态——他们是处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的劳动者,比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只能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申诉等途径解决,而不能得到司法救济。显然,这种状况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3年9月5日施行。此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从2004年开始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上诉案件,截至2006年5月20日,共审结此类案件43件。在审理中主要遇到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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