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前置性部门法及司法解释探析——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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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晔.法定犯前置性部门法及司法解释探析——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6):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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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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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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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的适用是一项系统化的复杂工程,正确适用与否不仅衡量着立法水平的高低,更拷问着司法者及执法者能否准确理解、运用司法权及执法权的智慧。本文试以某区检察机关一起非法经营案为切入点,解析由此蕴含着的法定犯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深层问题,即部分法定犯前置性法律规范出现缺失(或"断层")或不完善的情况,对刑事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和适用是否会因这种"断层"的出现而导致违反罪行法定等法治精神?其适用的理论基础是否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并由此进一步导出,在此种情况下,公检法机关以何种标准进行立案、提起公诉及审判?本文抛砖引玉,为刑事理论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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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经营罪 司法解释 法定犯 自然犯 法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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