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的范围、目标与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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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仁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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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北京,1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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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探讨的范围何为司法体制?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这是很明确的,即法院的审判体制,如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赋予最高法院及国会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规定立法权和行政权)在我国,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没有对司法体制作出明确界定,甚至连“司法权”、“司法机关”之类的概念也没有在宪法和法律里出现过,因而对司法体制并无定论。传统的说法是公检法三家,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士倾向于将我国的司法机关界定为检法两家,其主要理由是“公安机关只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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