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本质理论的困境与出路——以我国民族地区的刑事法治发展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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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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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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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苏永生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藏高原地区刑事法治发展制约因素及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8XFX019)的研究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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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是规范性、功能性和文化性的统一体。虽然社会危害性说与法益侵害说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刑法的功能性要求,但社会危害性说完全消解了刑法的规范性,而法益侵害说则忽视了刑法的文化性。因而,这两种学说在刑法规范意识较为缺乏且具有丰富的习惯法社会实践的我国民族地区的刑事法治发展中均陷入了困境。与此不同,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相结合的规范违反说能同时兼顾刑法的规范性、功能性和文化性之要求,有利于刑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因而在我国民族地区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予以提倡,并应通过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来加以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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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族习惯法 刑法 规范违反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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