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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作者姓名:仝传伟  王思跃
摘    要:[案情]张某于1998年10月被招聘为某县城南城市信用社职工,与该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约定劳动期限。2001年2月5日,城南城市信用社口头通知张某,宣布将其辞退,自同年3月停发工资。不久该社更名为县城南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县信用联社。张某多次找县城南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南社)交涉未果,诉至法院。法院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判决城南社补发被告工资18000元,支付赔偿金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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