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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員會 關於省人民委員會印章管理和使用的暫行規定
摘    要:爲了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嚴密用印手續,統一用印的方法,特對省人民委員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規定:一、省人民委員會的印章和省長的名章、簽名章,均由省人民委員會辦公廳指定專人掌管。二、凡以省人民委員會的名義發出之命令、指示、佈告、通告、公告、重要的批覆以及其他重大問題的行文,文尾除應署省長的名銜(不加蓋省長的名章)外,並應在年月日中間加蓋省人民委員會的印章(如附圖一、二)。三、省人民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的請示、報告,一般都蓋省人民委員會的印章,必要時也可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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