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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以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
引用本文:王勇.应当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以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2(8):94-101.
作者姓名:王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完善我国的条约保留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2CF093)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海盗问题一直是困扰航海安全和危害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全球海盗犯罪愈演愈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放纵了海盗,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这一状况的产生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时间较早,以及过多承袭了1958年《公海公约》的规定等诸多原因造成的。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符合对海盗行使现代普遍管辖权,符合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打击全球海盗犯罪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几个决议也为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管辖权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赋予他国在沿海国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与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等几个相关的问题。

关 键 词:专属经济区  海盗  管辖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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