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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内涵
作者姓名:
牟歆
作者单位: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既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那么,正确理解与把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内涵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
不正当利益
法律内涵
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
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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