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决定有限公开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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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瑞雪.论行政处罚决定有限公开规则[J].环球法律评论,2023(3):114-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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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瑞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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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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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声誉制裁在行政法中的体系定位与法治完善研究”(21CFX066)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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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处罚法》第48条第1款吸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在法律层面设定了行政处罚决定有限公开规则,但却面临严峻的适用困境。行政处罚决定兼具政府信息、相对人负面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三重属性,其广泛公开规则已然覆盖各层级规范,且与及时公开、多渠道公开等规则相衔接。为释放有限公开规则的作用空间,有权机关应当明确否定并清理以不同面貌出现的广泛公开规则,厘清有限公开规则在政府信息公开、声誉制裁、信用监管等不同维度的核心要求。同时,客观呈现公开内容、限制公开载体与方式、适当予以暂缓公开等审慎公开规则亦应与有限公开规则相衔接。有限公开规则须以行政裁量和听取意见程序为支撑,无法以自动化方式展开,但建构行政裁量模型仍有益于解决其被架空的难题。“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客体—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三维裁量框架有助于增强公开标准的明确性,矫正实践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标准的普遍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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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 信用监管 声誉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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