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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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辉.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J].环球法律评论,2023(1):94-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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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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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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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制定“**法”和作出“决议”或“决定”两种方式行使立法权。梳理历史发现,当创设局部性、临时性或应急性制度,或处理一次性事项时,未以制定“**法”而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可能影响《宪法》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制定程序的严肃性,模糊立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区别,使得难以有效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立法权的历史起源和实践经验表明,立法可以处理一次性事项;根据法治要求,有些一次性事项的处理只能行使立法权。为避免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可能造成的问题,应当统一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从长远看,应统一立法的名称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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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权 决定 立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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