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家间争端的法律解决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两种途径。滥用程序是国家间争端法律解决中的一个既存概念,然而关于这一概念的一些基本问题仍需进一步澄清。滥用程序抗辩是一种被告提出的针对原告诉求可受理性的反对主张。此种抗辩既非实体抗辩也非管辖权抗辩,也不针对当事方在审理过程中滥用某种程序权利的情况。滥用程序抗辩的法律依据不是滥用权利理论,而是一项一般法律原则。滥用程序包括出于不正当目的使用程序(主观滥用)和对程序的不合理使用(客观滥用)。作为一种剩余性抗辩,滥用程序抗辩适用于那些被告没有其他有效依据来反对原告诉求可受理性的情况,但应适用“例外情况”标准。整体而言,滥用程序并非国家间争端法律解决中的一种强有力的抗辩手段,不仅作用有限,而且不易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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