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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许霆案看“重抗轻,轻抗重”情形
引用本文:周颖,余双彪.由许霆案看“重抗轻,轻抗重”情形[J].中国检察官,2008(7):56-60.
作者姓名:周颖  余双彪
作者单位: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100726
2.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100005
摘    要:一、许霆案引发对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反思(一)许霆案案情和诉讼经过简介从事实上看。许霆案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案件。该案的具体情况为: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

关 键 词:广州市商业银行  广州市天河区  自动柜员机  刑事抗诉  检察机关  银行卡  取款  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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