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否存在事后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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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合义,樊洪.诈骗罪是否存在事后共犯[J].中国检察官,2008(9):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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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合义 樊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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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45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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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11月份至2003年年初。涉案人王某称其认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某(此人为王某虚构),可以借此关系把被害人化某的儿子安排到法院工作。并以此为名,先后从被害人的手中骗取钱财共计26.9万余元,后由于此事久拖未果,引起化某怀疑并让王某退还其被骗钱财。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2006年3月份王某找到涉案人李某.让其冒充副院长张某,李某在明知王某诈骗的情况下仍以副院长的身份先后多次会见化某及其家人.为王某掩盖犯罪事实真相直至案发,并在第一次冒充副院长张某会见化某及其家人后收受王某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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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诈骗罪 事后共犯 高级人民法院 犯罪事实 副院长 法院工作 事实真相 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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