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兴文件共享技术的版权间接责任(下) |
| |
引用本文: | 刘家瑞. 论新兴文件共享技术的版权间接责任(下)[J]. 电子知识产权, 2004, 0(9): 28-31 |
| |
作者姓名: | 刘家瑞 |
| |
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
| |
摘 要: | 2、转承责任 转承责任指的是,如果被告有权利且有能力监督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而且从直接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被告必须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就转承责任的“直接经济利益”要件而言,分散型文件共享技术似乎也难以幸免。在Napster因为版权问题停止营业期间,一些分散型文件共享技术短时间内积聚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客户人数甚至上千万。不可否认,许多用户下载这些软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获得免费的音乐或电影作品,而这些行为往往构成侵犯版权。同时,许多分散型文件共享技术提供者,有比Napster更为直接的盈利计划。例如,StreamCast网站在2002年一年的广告收入就超过五百万美金。可以说,侵权活动的可能性大大提升了文件共享技术对于网络用户的吸引力,直接促进了广告收入的增长,因此技术提供者从侵权活动中的确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
|
关 键 词: | 转承责任 文件共享技术 侵权行为 技术保护措施 经济措施 合同措施 |
New Developments of File-Sharing Technologies and Indirect Copyright Liability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