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鉴于对抗式诉讼在程序运作中能够更好地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项相互冲突的诉讼价值的平衡,因而我国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开始了对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制度的引进。在庭审调查方式上,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明确将询问证人的主导权交给了控辩双方。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3条和第14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向证人、鉴证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第146条还对询问证人的规则作出了规定。从而使交叉询问制度的总体框架在我国基本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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