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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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关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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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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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形式,即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这就决定了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性。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国家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的认识是一致的;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模糊性,如“我们不能等到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解决后,再健全土地使用权制度”。①同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明确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当前是模糊不清的。本文拟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作一探讨,以助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促进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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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 行使主体 土地管理法 农民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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