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概念的宪法学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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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爱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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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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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03SFB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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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狭义的犯罪概念。其将西方法治发达国家通过违警罪制裁的犯罪行为纳入行政违法行为的范畴,目的在于利用积极、主动、高效的行政程序代替被动、中立、耗时的司法程序,从快、从严惩治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但从宪法学的角度看,这种“去罪化”立法模式的本质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篡夺,其有悖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合乎比例、司法接近等一系列宪法原则。为了体现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从长远看,我国刑法应弃用狭义的犯罪概念而采用广义的犯罪概念;但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从短期看,只能在涉及公民重大利益的行政制裁领域采取行政主体司法化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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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概念 宪法原则 行政主体司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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