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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教学参考资料
引用本文:师云.《法律常识》教学参考资料[J].思想政治课教学,1982(6).
作者姓名:师云
摘    要:第七课犯罪应受刑罚制裁【名词解释】惩罚:是指对违反法律者的制裁。刑讯逼供:即在刑事审讯活动中,对被告人和证人施以肉刑(亦称“体刑”。我国古代有残废肢体或残废肌肤、机能的刑罚。)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野蛮行为。我国刑法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种犯罪的特点是:(1)犯罪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方便实行;(2)犯罪是出自故意,目的是逼取口供;(3)这种行为是对人犯实施。所谓人犯主要指被审讯的人即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4)这种犯罪行为表现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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