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模式之选择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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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真.论我国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模式之选择与重构[J].法制与社会,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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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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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重庆虹桥一案在全国引发了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热烈讨论,理论界与实务界纷纷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基本形成两种观点,一是建议学习英美法系的"实体限制型"模式,二是建议学习大陆法系的"程序限制型"模式。笔者试图对这两种模式在中国的"可存活性"加以评析,并得出自己的结论:通过建立公诉事实同一的诉因变更制度对我国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模式加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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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变更指控罪名 实体限制 程序限制 公诉事实同一 诉因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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