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项的理解 浅析民事诉讼中“缺乏证据证明”与“主要证据不足”的区别 |
| |
作者姓名: | 王卓青 |
| |
作者单位: | 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修订后的《民事讼诉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中第二项列举的再审情况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此款是由原《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修改而来。修改后的条款虽然仅多了不到十个字,将“不足”这一数量名词修改为“缺乏证据证明”,这一表述不仅说明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作用,而且更加明确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法律地位,体现了证据运用的司法水平。对此,笔者在具体的民事检察中体会有三。
|
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证据不足 证据证明 诉讼过程 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 法律地位 司法水平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