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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项的理解 浅析民事诉讼中“缺乏证据证明”与“主要证据不足”的区别
作者姓名:王卓青
作者单位: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修订后的《民事讼诉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中第二项列举的再审情况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此款是由原《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修改而来。修改后的条款虽然仅多了不到十个字,将“不足”这一数量名词修改为“缺乏证据证明”,这一表述不仅说明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作用,而且更加明确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法律地位,体现了证据运用的司法水平。对此,笔者在具体的民事检察中体会有三。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证据不足  证据证明  诉讼过程  人民法院  基本事实  法律地位  司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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