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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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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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国函[1991]85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由集中发证转入日常工作后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换领居民身份证,一律实行交纳证件工本费制度;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应收取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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