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菁女士的股票损失应由N证券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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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雪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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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法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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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案案情经B市中院已审理查明,(案情详见《中国律师》1996年第7期)只是由于本案系高科技犯罪致股票盗卖,经济赔偿责任由谁承担问题,合议庭有三种不同意见。我认为,原告沈普女士的股票损失(被盗卖),应由N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原告沈有的起诉不应驳回案发后,原告沈有赶B市N证券公司几经交涉赔偿无果后,向B市中院起诉,这是正当的,要求N证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也是对的。二、沈警女士的股票损失是由N证券公司交易人员的过错造成的案犯作案持有伪造的与原告沈育女士原始股票专用卡相同编号的专用卡,但伪卡上的姓名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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