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德国契约制度中“合同”与“合意”的区别及当代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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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詹爱萍,詹然杰.略谈德国契约制度中“合同”与“合意”的区别及当代意义[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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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爱萍 詹然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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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陕西省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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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国民法典》以其严谨科学享誉世界,这不仅表现于体系结构的科学设置上,还在于“概念设定的准确无误和最佳选择”①。德国是一个拥有深厚哲学根基的国家,素以极端抽象思维见长。在德国民法典中,立法者为了达到概念清晰准确的目的,极尽抽象概括之能事,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亲属法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财产法的法律行为均规定了各自不同的专有名词。尤其在契约制度中,对于构成其主体部分的物权契约和债权契约,也分别赋予了专门的概念即“合意(Einigung)”与合同(Vertrag)”,以使二者明确区分开来,其意义非同一般。一、概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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