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工作机制研究——以民行检察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为立足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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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兰圣,裴桂华,范晓蓉.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工作机制研究——以民行检察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为立足点[J].中国检察官,2013(13):7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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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兰圣 裴桂华 范晓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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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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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中各要素的基本内涵(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的内涵在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中,调查权是最核心的要素。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是指民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即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的权力,属于依法律授权而享有的一种工具性权力。特点在于:一是调查对象的特定性。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的对象仅针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下文将详细限定司法工作人员范围)。二是调查手段的非强制性。民行检察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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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为调查 司法工作人员 检察机关 违法行为 检察监督 检察部门 调查权 人民法院 申诉案件 调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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