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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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星旅 陈宣东 刘永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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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南京市司法局,江苏南京,210008 2. 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处,江苏南京,2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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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规定发生了重大改变。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被纳入到指定辩护的范围,指定的主体不仅由人民法院指定,还增加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指定辩护的规定。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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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法》 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审查起诉阶段 指定辩护 诉讼代理人 全国人大 精神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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