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谈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作者姓名:陈福胜  杨昌宇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陈福胜),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杨昌宇)
摘    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对这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了明确区分,这为研究此类合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笔者对此类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区分为三种情形:(一)此类合同不成立;(二)此类合同已成立但无效;(三)此类合同有效.同时本文还对与此类合同有关的合同的书面形式与其他形式及合同生效的手续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 键 词:合同形式  要式原则  不要式原则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