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中的出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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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宗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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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祁门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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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 1994年颁布至今已有 7年多时间,此间对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有些条款和内容尤其是关于出证问题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根据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对此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1、应统一由所在村(居)委会出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出证问题,贵刊 2000年第 8期和第 11期都有文章专门探讨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不妥。因为工作单位是一个含混的概念,很难界定,也经常变动,根据目前户籍管理情况,为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婚姻状况证明应统一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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