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裁决后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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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宁敏.论裁决后对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司法审查之后果[J].法商研究,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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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宁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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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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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决作出后 ,执行地法院或有权撤销裁决的法院还可对仲裁管辖权进行审查 ,从而实现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本文以仲裁管辖权优先原则为指导思想 ,通过比较中外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 ,评析了司法审查的后果 ,主张 :在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时 ,原仲裁协议失效 ;在仲裁庭超裁或漏裁时 ,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是一种较好的弥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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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仲裁管辖权 司法审查 超裁 漏裁 重新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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