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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有关条款的局限性
作者姓名:龚宝玉  杨玉珍
作者单位:[1]新蔡县公安局,河南新蔡463500 [2]正阳县公安局,河南正阳463600
摘    要:现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法医鉴定工作的实际需求。为此,应不断完善,对某些损伤做出具体的解释说明并制定统一的量化标准。

关 键 词:轻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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