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见义勇为立法的若干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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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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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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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基金项目:江苏师范大学校博士学位教师科研支持项目“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XWR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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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已有见义勇为立法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即行为人的人性标准设计过高。我国应完善见义勇为立法:将保护对象扩大至一切对他人危难积极进行施救的人;对诬陷救助人为加害人的行为予以惩罚,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产生的损失,如果私法救济不足以弥补时,由国家对救助者进行救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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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见义勇为 救助义务 行政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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