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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的变更是否合法?
作者姓名:刘德生  吴奇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摘    要:某县造纸厂女工杜某一间婚前居住的集体宿舍被厂里重新安排他人居住,杜及其丈夫吴某(某食品厂干部)不服.今年1月13日上午吴某夫妇到造纸厂找办公室主任王某询问此事.王坚持说是厂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的,吴某夫妇认为是王从中作梗.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其间,吴情绪激动,边骂边揪王的衣服,并动手打了王一耳光.某县公安局以吴殴打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对吴某作出治安罚款150元的处罚.吴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复议认为,吴殴打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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