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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
引用本文:黎枫. 论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J]. 行政与法, 2002, 0(2): 17-19
作者姓名:黎枫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学院,浙江,杭州,310012
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目前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不甚明确的现状,提出行政规定的制定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但也不排除某些被授予了抽象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关 键 词:行政规定  制定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文章编号:1007-8207(2002)02-0017-03
修稿时间:2001-06-27

On administratial ordain''''s establishing main bod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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