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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受贿中利用职权地位条件的规范解读
作者姓名:张小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    要:“利用职权地位条件”是居间受贿犯罪实行行为的典型性构成要素,其与“利用职务之便”是互为分离的概念。“利用职务之便”中的“职务”是指“专项职务”,且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应当存在隶属与制约关系;而“利用职权地位条件”是指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系异种职务,且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应当存在职权关系。离职人员“利用原有职权地位条件”,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原先是否存在职务隶属关系并不为要,但是必须是该离职人员对被利用者原先具有职权关系的影响。“利用职权地位条件”与“利用职务之便”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职权传递”的职权利用,后者是一种“职权本位”的职权使用。

关 键 词:利用职权地位条件  利用职务之便  居间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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