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与刑法衔接视域下的“监察对象”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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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南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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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监察对象的认定不明,且因《监察法》与《刑法》严厉程度不同、公职单位监察缺失和监察机关性质不明等,引起了其与职务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差,阻碍了监察程序的推进。对监察对象法律定义中的公权力公职人员从事公务和从事管理四个核心要素的释义,可以建构从行为或身份识别监察对象的标准。对宽打窄用原则的合理适用、将公职单位纳入监察对象以及用监察机关类比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可以在现有法秩序框架下助力监察程序的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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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衔接 监察对象 公职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
The Identification of Supervision Obje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nection between Supervision Law and Crimin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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