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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告消费者法律地位是否成立
作者姓名:陈玉贵  张剑峰
作者单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摘    要:一日,原告甲拾得乙商场(系法入)会员购物卡1张。2001年3月28日,甲持会员卡在乙商场购买某品牌洋参含片。服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该商品外包装上有。保持青春。字样的产品功能说明,认为:这一说明夸大了产品功效,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属虚假厂告。乙作为经营者,没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致使不合格产品对外销售,理应赔偿相应责任。故要求乙商场承担退货、返还购物款及相应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关 键 词:商场  消费者  对外销售  购物卡  产品功效  会员卡  进货  原告  返还  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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