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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获益归入权的体系定位与适用限制
作者姓名:谢鸿飞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实质债法规范体系研究”(批准号22AFX01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在特定情形将违约收益作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之一,值得肯定。违约收益归入并非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而构成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现代私法中,将其纳入归入权更为恰当。其正当性证成涉及多种价值冲突:如禁止行为人从不法或不当行为中获益与禁止重复赔偿;禁止机会主义违约与许可提升社会整体福利的违约。若我国法未来承认违约收益归入权,应设置严格的构成要件,如违约系故意、债权人无法请求实际履行等。其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首先应排除不当得利、违约损害等既有规则可以涵摄的情形,其次其适用类型限于违反信义义务或委托合同的行为、特定情形的“一物二卖”、特定的不作为义务以及无法通过减价请求权弥补损失时的履行不能等。基于不法行为产生的归入权在现代私法中呈扩张趋势,其法律效果虽可一体化,但其产生原因无法一体化。

关 键 词:违约获益  归入权  履行利益  损害赔偿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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