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裁判依据得以统一,裁判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医疗行为的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往往会左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但司法鉴定无论如何只是司法裁判过程中一个可能的环节,即司法鉴定始终依附于司法裁判而不是相反。现有立法缺少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性规定,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司法鉴定与司法裁判在实务中的背离现象比较严重,因此,需要探讨司法鉴定与司法裁判的契合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意见在解决医疗纠纷时的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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