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劳教行为该向何处去——以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的衔接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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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冀洋.被劳教行为该向何处去——以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的衔接为中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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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冀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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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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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教养虽然事实上成为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之外的第三种处罚措施,但违宪性决定了它不能分裂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之间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与《刑法》第13条的规定实现了二者的贯通,架构了"二元制裁体系","处罚衔接漏洞"是个伪命题。因此,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要么只能被转入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范围,要么只能移出法律处罚圈;刑法上的入罪门槛不因劳教被废而降低,禁止将被劳教行为分流入刑事处罚。现存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没有本质区别,劳教被废止后,这两个警察保安处分措施应当被禁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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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教养 治安管理处罚 刑罚 二元制裁体系 衔接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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