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公安局强制提取现金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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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兆坦.本案公安局强制提取现金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J].人民公安,2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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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兆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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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看到《人民公安》第一期刊登的法案评析文章《这笔钱是否应该返还公安局》一文,笔者认为该县法院判决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该县公安局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刑事侦查行为,一个是民事代理行为,而未实施行政行为(即行政管理行为)。(一)在本案中,该局的刑事立案、刑事拘留、刑事调查和取保候审是刑事侦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该县公安局将李金长及其妻郑水长的房屋被毁一案立为刑事案件,并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科等三人刑事拘留,后又对此三人实施取保候审。这些都表明,该县公安局在本案中已行使了刑事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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