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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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发全 裴王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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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 刑法教研室,陕西 西安 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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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它对于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渎职罪中,这种作用显得尤其突出。因此极有必要科学界定渎职罪主体的内涵和外延。 一 目前,各界的通说认为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认识主要基于以下几种理由:第一,刑法第 397条作为渎职罪一章的统帅和一般规定,在主体上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王汉斌同志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订草案 )》的说明中指出:“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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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002-7408(2000)11-004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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