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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主体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作者姓名:杜发全  裴王建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刑法教研室,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它对于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渎职罪中,这种作用显得尤其突出。因此极有必要科学界定渎职罪主体的内涵和外延。 一 目前,各界的通说认为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认识主要基于以下几种理由:第一,刑法第 397条作为渎职罪一章的统帅和一般规定,在主体上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王汉斌同志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订草案 )》的说明中指出:“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

文章编号:1002-7408(2000)11-00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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