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细化受贿罪“情节较重”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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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保华.应细化受贿罪“情节较重”的要件[J].人民检察,2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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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保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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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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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定罪的情节标准是定罪要件之一,达不到规定的情节标准,则不能定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定罪的情节标准,一是受贿数额达五千元以上;二是数额虽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这是两个选择要件,二者只要具备一个即可。对于前者司法实践中便于掌握,已成为普遍适用的标准。而后一个情节标准,对于何为“情节较重”,由于没有具体的划分,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以此标准立案的几乎没有。凡是数额不满五千元的,往往很难再考虑“情节较重”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正确适用,极易放纵犯罪。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受贿数额较小,但危害和影响却较大,群众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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