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医疗事故罪是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 ,原刑法对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没有直接规定刑罚。少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是比照适用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处罚。虽然新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 ,但通过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 ,对《刑法》“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以及医疗事故罪的有关鉴定问题争议颇多 ,认识比较混乱。作者结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现就医疗事故罪在认定上的几个问题 ,提出个人的探讨意见。一、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