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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马克思的“公民”和“公民权”概念
作者姓名:陈培永  赵金英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行政职业学院法律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特色...;纽约城市大学研究生院;浙...;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暨哲...;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临沂大学;
摘    要:马克思的公民理论有独特的逻辑进路,对于思考今天公民问题的实质以及公民权的未来发展有重要启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造成了现代人的人格分裂,人在政治国家中是社会存在物、公民、公人或法人,但在市民社会中,人则是利己存在物,作为个体、作为私人而存在。仅仅在政治国家层面赋予个人以公民地位和公民权利是不够的,现代人只有从私有财产和利己主义的统治中走出来,摆脱私人、利己之人的本性,才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人在市民社会中具有公民的基础和素质,才能在政治国家中成为实实在在的公民;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主人,才能在政治国家中成为切切实实拥有公民权的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的出现,公民权的切实呈现,是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目标的实现相一致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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