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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保障及其完善
作者姓名:黄学贤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不仅需要宪法的确认和规范,更需要行政法的保障。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由于其所具有的广泛性、直接性、单方面性、强制性等特征,使其成为公民财产权最大的侵害源。假借公共利益、违法作为、怠于行政、滥用职权是其侵害公民财产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2004年的修宪已经在三个层面上确认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但是由于宪法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以及观念和认识上的不正确,导致我国现行行政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尚存在范围狭小、对行政权的约束过于宽泛、行政救济对象与事项偏小和偏少等不足。应当在完善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制度、正确认识公民财产权在行政法中的地位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公民财产权行政法律保护体系,来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制保障。

关 键 词:公民财产权  行政法  保障
文章编号:1009-4997(2008)03-0092-07
修稿时间:200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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