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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法院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作者姓名:
王志刚
摘 要:
1992年11月8日,富华公司与海甸岛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预售合同书》(简称《土地转让预售合同》),约定海甸岛公司将海甸岛东部开发区二其016小区内100亩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富华公司,土地价款总计人民币7800万元,合同签字后一次性交付;海甸岛公司在土地价款全额到账后15天交付土地红线图,约六个月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并负责办理土地证。富华公司与海甸岛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欣安公司在富华公司代表人位置,加盖了自己的公章。199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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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
诉讼请求
当事人
1992年
土地使用权
法院
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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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
公司
合同书
开发区
人民币
一次性
土地证
代表人
价款
交付
签字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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