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字市场治理规则“布鲁塞尔效应”的限度与我国因应 |
| |
作者姓名: | 赵海乐 |
| |
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际数字经济规则建构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1FFXB073)的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欧盟数字市场治理规则的“布鲁塞尔效应”在实践中同时出现了“事实上的限度”以及“法律上的限度”。前者是指数字企业通过业务拆分、法人人格分割、法律选择与管辖权设置、专门化隐私政策安排等方式,将非欧盟业务与欧盟业务进行剥离并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标准;后者是指他国法律传统与欧盟规则的互斥、他国数字经济实际需求与欧盟的差异,以及一国自由贸易协定(FTA)缔约需求对欧盟法影响的削弱。“布鲁塞尔效应”的限度源于他国企业与政府对于是否接受欧盟法的“成本—收益”分析。我国需防范欧盟数字市场治理规则对我国的价值输出,“扬弃”式地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治理规则,以“互利共赢”为基础推行数字经济规则共建。
|
关 键 词: | 数字市场治理 布鲁塞尔效应 FTA缔约 “成本—收益”分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