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检察主导下的行业合规已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并形成了“由点及面”和“点面协同”两种模式,但学界对行业合规基本理论研究并不充分。“由点及面”模式以对涉案企业完成合规考察后而启动行业内非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为主要特征,这一模式需重点考虑专项合规、全面合规的选择和如何实现有效刑行衔接。“点面协同”模式则以注重涉企案件批量化办理、涉案企业批量化合规为主要特征,这一模式则需要重点解决公权力行使有余、企业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两种模式并非对立关系,有其各自适用前提与适用价值,在未来立法中应理性构建,改革实践中应因事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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