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数据访问权:欧盟网络平台内容治理的新工具——欧盟《数字服务法》第40条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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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飞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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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电商直播营销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31512210605)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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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网络平台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为信息交流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使非法和有害内容的传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就平台内容治理而言,当前所采用的“委托治理”模式陷入了困境和僵局。作为破解这一难题的尝试,欧盟在《数字服务法》中引入了科研人员数据访问权这一新的治理工具。科研人员数据访问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符合条件的经审查研究人员,而义务主体则是月活跃用户数达到一定标准的超大型在线平台或搜索引擎的提供者。数据访问活动本身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尤其不得侵害网络平台的合理利益和网络用户对个人数据的合法权益。此外,科研人员的数据访问活动还需要在数字服务协调人这一中介机构的协调下进行。欧盟引入科研人员数据访问权的做法对我国网络平台内容治理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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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科研人员数据访问权 网络平台内容治理 欧盟 数字服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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