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侵权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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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渊智,张雅宁.跨境侵权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突破[J].电子知识产权,2023(12):4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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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渊智 张雅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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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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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因源于一国法定、反映该国政策而具有绝对地域性,以致各国在司法裁判中多不承认他国知识产权法得在本国境内发生效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贸易往来的密切,固守绝对的地域性已不足以应对来自境外的知识产权侵权,故产生了基于效果和基于行为的地域性突破模式。其中,基于效果的突破模式立足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发挥,不仅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因干涉他国知产政策、侵犯别国发展主权、阻碍知识产品流通、影响国际交流合作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我国司法实践应摒弃径直适用法院地法的思维惯性,对请求保护地法作出合理解释,确立“以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为一般,有限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为例外”的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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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涉外侵权 地域性 行为 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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